(2017)鄂0116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诚,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诚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诚驾驶鄂A×××××号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汉口北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丰华食品城路段时,遇徐某推着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公路,被告人王诚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徐某撞倒受伤致其当场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被害人徐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调解协商,被告人王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告人王诚身份及驾驶资格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罗某、危某,4证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王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诚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诚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