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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碧金、林万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金,林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陈碧金,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万喜,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碧金与被执行人林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万喜与申请执行人陈碧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