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徐显文与安徽省永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崔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显文,安徽省永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崔勇,高叶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显文,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永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北路金色池塘1#楼106、206、107、207铺。被执行人:崔勇,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叶侠,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显文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永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崔勇、高叶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