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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荣城与陈世民、陈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城,陈世民,陈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820号原告:王荣城,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世民,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艺山,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王荣城与被告陈世民、陈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荣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荣城与陈世民、陈艺山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自行和解,王荣城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荣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荣城负担。审判员  柯志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建丽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