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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涣雨与被告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涣雨,孙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566号原告张涣雨,1992年2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孙乐,1997年10月29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涣雨与被告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涣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涣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涣雨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艳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