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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喜与被告王某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喜,王某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944号原告:张某喜,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王某宇,女,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喜与被告王某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祁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