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484号胡应强与龚旭婚约财产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强,龚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胡应强,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号。被执行人龚旭,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花田冲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应强与被执行人龚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了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应强与被执行人龚旭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龚旭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应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