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治全与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治全,杨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007号原告:魏治全,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杨惠,女,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魏治全诉被告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治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治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共计206元,由原告魏治全负担。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雨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