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治全与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治全,杨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007号原告:魏治全,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杨惠,女,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魏治全诉被告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治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治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共计206元,由原告魏治全负担。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雨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