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萍、马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435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萍,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个体。被告马四平,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个体。原告王丽与被告张萍、马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