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超与司念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孙海滨,司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海滨,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司念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孙海滨、司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海滨、司念成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超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海滨、司念成给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649元,并承担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3470元、执行费322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海滨与刘水芳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司念成与柯小怀为夫妻关系,其四人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海滨及其妻子刘水芳、被执行人司念成及其妻子柯小怀银行存款人民币2334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