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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海波诉杨国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杨国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37号原告:徐海波,住敦化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全,住敦化市。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杨国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6元,减半收取11253元,由原告徐海波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