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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龙、谢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龙,谢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彭龙,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谢兴坤,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彭龙与被告冯立忠、谢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彭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