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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金悦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2、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金悦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朱某某2,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1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成都金悦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1,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某某2,男,住四川省资中县走马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四川省双流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对重庆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担保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成志公司)、成都金悦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某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2016年4月6日,成都中院依据(2016)成执指字第369号执行案件交办决定书,将本案交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成都中院于2015年10月13日查封了朱某某2、张某某共同共有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号建筑面积为191.05平方米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4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4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4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朱某某2、张某某共同共有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建筑面积为191.0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27000元。同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6日、2月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屋分别以627000元、501600元、401280元的保留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买受人黄某某以521280元的价格竞拍成交。本院现未发现4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峡担保分公司也未能提供4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冉佩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