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梁连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梁连中,梁绪中,林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负责人:林炳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鹏,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梁连中,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绪中,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林秀英,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连中、梁绪中、林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连中、梁绪中、林秀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四查两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梁连中、林秀英在银行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连中存款23185.01元;扣划被执行人林秀英存款2255.42元,共25440.43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领取)。此外,被执行人梁绪中有土地,但不宜在本案超标的查封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后以(2016)桂0821执9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连中自动汇款14084.68元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的账户,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且已将案件受理费352元和执行费403元打进了本院的专用账户。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703号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