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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477号原告薛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尹某,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薛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尹某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尹某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君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