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477号原告薛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尹某,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薛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尹某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尹某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君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