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戴鑫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淳口镇金尔嘉超市,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刑初265号自诉人浏阳市淳口镇金尔嘉超市,地址浏阳市。经营者易君美。被告人戴鑫,男,198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自诉人浏阳市淳口镇金尔嘉超市以被告人戴鑫犯侵占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浏阳市淳口镇金尔嘉超市所提起的控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浏阳市淳口镇金尔嘉超市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彭向红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先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