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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献文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文,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903号原告:马献文,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马献文诉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献文的委托代理人黄付普、被告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献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0日,被告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错(借)到马献文70000元正(柒万元),借款人李玲、胡四,2013年1月20日”;2013年9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错(借)到马献文40000元正(肆万元),借款人李玲、胡四(胡四系李玲丈夫,现已死亡),2013年9月2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利息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2013年至2014年利息钱28400元正(贰万伍仟肆佰元,李玲、胡四。”2015年10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利息钱以(付)5000元,还剩4600元,李玲、胡四”。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玲辩称:胡四去世的时候原告就和我说不要利息了,只要本金,我中间还了10000元,原告没有给我算,我现在带着小孩,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玲与胡化勤(胡四)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0日,李玲与胡化勤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同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2014年1月20日,李玲与胡化勤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2013年至2014年利息钱28400元贰万捌仟肆佰元”。2014年胡化勤去世,后原告向被告李玲催要借款,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李玲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利息钱2014年已付5000,还剩460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表示对被告所欠的2014年之前的利息不再主张,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起支付利息至付清止。本院认为,被告李玲与胡化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玲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共支付原告利息15000元,原告表示对被告所欠的2014年之前的利息不再主张,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起支付利息,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放弃向其主张利息,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向法庭举证,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献文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