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易文与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何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52号原告:易文,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义,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文诉被告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