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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易文与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何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52号原告:易文,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义,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文诉被告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