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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建阳申请执行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阳,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阳,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明,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义,该公司经理。赵建阳申请执行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深圳市奋达物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16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683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2日本院已将16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建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文锋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