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白宏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白宏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582号原告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宏图,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吕银果,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宏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洛阳市龙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