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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生利、丁德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利,丁德明,吴秀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142号之二申请人:周生利,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玉,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丁德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吴秀丽,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周生利与被告丁德明、吴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鲁0991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丁德明、吴秀丽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原告周生利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诉,本院作出(2017)鲁0991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周生利撤回起诉。本院认为,(2017)鲁0991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丁德明、吴秀丽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