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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蔡汉堂、胡再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蔡汉堂,胡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被执行人蔡汉堂。被执行人胡再红。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蔡汉堂、胡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公证处作出的(2017)鄂黄冈龙证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鄢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