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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苏二强与龚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二强,龚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2号原告:苏二强,男,汉族,1989年3月5日生,朱汝州市。被告:龚延峰,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二强与被告龚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苏二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