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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霞与白鹤、支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白鹤,支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33号申请人:陈霞。委托代理人:王合志,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超,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鹤。被申请人:支林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霞诉被申请人白鹤、支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白鹤、支林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原告陈霞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2号(4-1-1),建筑面积109.18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霞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2号(4-1-1),建筑面积109.18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白鹤、支林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年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