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宋宝国与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国,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8号申请执行人:宋宝国,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彬,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宝国申请执行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宋宝国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8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