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徐尚里、杨雪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徐尚里,杨雪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52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22、26号。负责人:郭鲜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敏,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卢绍江,该支行职工。被告:徐尚里,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雪华,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徐尚里、杨雪华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