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盐康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竣浦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康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竣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康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8898-0。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被执行人浙江竣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吴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69183769。法定代表人郑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竣浦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18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签发人:书记员 朱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