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6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佳蕙、陈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佳蕙,陈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胥进,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佳蕙,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良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蔺农商银行)申请执行罗佳蕙、陈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古蔺农商银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48857元及利息、诉讼费211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于2017年1月20日在古蔺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罗佳蕙所有的坐落于古蔺镇马厂村(金兰大道D段南侧)莱茵河畔X幢X号房屋,变卖所得价款52.6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889元,剩余款项506111元已支付与申请执行人古蔺农商银行。本院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罗佳蕙所有的坐落于古蔺镇胜蔺街273号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但该区域拆迁安置工作尚未启动。除上述本院已变卖的房产及其扣留的拆迁补偿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佳蕙、陈良勇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古蔺农商银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佳蕙、陈良勇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佳蕙、陈良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罗佳蕙所有的坐落于古蔺镇胜蔺街273号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因该拆迁项目尚未启动,属不确定状态。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古蔺农商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开亮审 判 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