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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兰与李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兰,李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002民初1185号原告:罗兰,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凌云县人,务农,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李丽云,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人,个体户,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兰诉被告李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靖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丽云于2016年11月22日向原告罗兰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李丽云向原告罗兰出具借条。还款期限至后,被告李丽云分别于2017年3月2日、4月12日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和10000元,共计24000元。因被告未能偿还尚欠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李丽云于2017年5月26日前支付原告罗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24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李丽云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