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115葛加兴与陈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加兴,陈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115号原告:葛加兴,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陈兆彬,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葛加兴诉被告陈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昆葛加兴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加兴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加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