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115葛加兴与陈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加兴,陈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115号原告:葛加兴,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陈兆彬,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葛加兴诉被告陈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昆葛加兴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加兴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加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