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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二江与被执行人何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江,何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二江,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何艳强,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江与被执行人何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638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何艳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艳强现有车牌号为冀FAU3**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艳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AU3**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