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冯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416号原告董某某,女,1960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垦社区。被告冯某某,女,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因本案出现变化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