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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周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69号原告: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90275884A。法定代表人:林坤汉,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路文城龙福一苑**幢*号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宏,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城镇居民,住文山市,被告:周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城镇居民,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祥,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文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