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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赵本跃、黄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江,赵本跃,黄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赵本跃,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黄春霞,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赵本跃、黄春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本跃、黄春霞的工资,因被执行人赵本跃、黄春霞仅有唯一工资可供执行,需与另案申请执行人王雯琦进行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李运江按比例分得2600元,现已分配完毕,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本跃、黄春霞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田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