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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少福、刘柏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福,刘柏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财保96号申请人刘少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刘柏帅,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刘少福因与被申请人刘柏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柏帅驾驶的1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码为×××,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少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柏帅驾驶的1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码为×××,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刘柏帅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抵债、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和使用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旭(此件2页,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