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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芳与邵宇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邵宇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365号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邵宇晨,曾用名:邵俊凯,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芳与被告邵宇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