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红波、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波,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波,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邢德公路南侧H-1-3号,机构代码:68279331-8。法定代表人袁宝琴,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机构代码:59248273-5。法定代表人袁宝琴,经理。本院在张洪波申请执行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已自行协商为由,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