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庞明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峰,庞明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20号原告:高云峰,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庞明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高云峰与被告庞明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高云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云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高云峰25.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高云峰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高云峰56.00元,实际收取56.00元由高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