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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牛丹与张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丹,张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牛丹,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伟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丹与被执行人张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