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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314号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建七巷23号。法定代表人韩子立,总经理。被告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惠明路(欧式街)G区12号附5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钢。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波、人民陪审员李可参加的合议庭。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斐博瑞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地球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露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