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9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龚贵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1543号被执行人:龚贵明,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关于龚贵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9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龚贵明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龚贵明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龚贵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执行人龚贵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91执1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浩龙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