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绍贺、李晓红与张国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贺,李晓红,张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杨绍贺,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3年9月11日生,满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国义,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执行杨绍贺、李晓红与张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将被执行人34台木工机器设备评估、拍卖(流拍)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12万元欠款本金、剩余款项经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