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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余其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其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10号罪犯余其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四川省康定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工宿舍。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康定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其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其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定量考核中,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百分考核折合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区会议记录、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其成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