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清富与李大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富,李大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55号原告:张清富,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援助)。被告:李大兴,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张清富与被告李大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清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清富承担。审判员 何 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