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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79号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德春公寓六楼。诉讼代表人:文望生,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南侧1幢国土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胡自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源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立案,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国银审判员  李设球审判员  喻译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