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5805号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明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亮亮审 判 员  刘 姗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