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吉真萍与被告陈锦、谢世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真萍,谢世明,陈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140号原告:吉真萍,女,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顾誉志,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世明,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陈锦,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东、董洪晓,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真萍与被告谢世明、陈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真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志,被告谢世明、陈锦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东、董洪晓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吉真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真萍撤诉。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巫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