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135号原告:徐某。被告:黄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被告,要求原告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已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梁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