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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文博与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博,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424号原告:赵文博。被告: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投资人:王施奕。原告赵文博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返还购物款人民币1,650元;2.赔偿16,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博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