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文博与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博,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424号原告:赵文博。被告: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投资人:王施奕。原告赵文博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小东门药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返还购物款人民币1,650元;2.赔偿16,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博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