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涂建东与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东,杨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71号原告:涂建东,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志远,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涂建东与被告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涂建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建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涂建东负担。审 判 长 吴 晟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黄 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来源:百度搜索“”